问题 | 未婚生子抚养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生父母都有抚养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可通过调解或起诉要求抚养或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义务。女方应承担教育和抚养责任,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最高法院明确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考虑了父母的条件和子女的意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子女其生父母都负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抚养可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帮助解决,如果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抚养或是给付抚养费。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所以女方应该承担孩子的教育和抚养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其它条文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生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可以通过当地的调解部门或法院起诉要求抚养或支付抚养费。非婚生父母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受到保护免受危害和歧视,生父母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也有赡养扶助义务。此外,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还享有继承权。因此,女方应承担孩子的教育和抚养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应综合考虑各方的情况,并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和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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