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师有的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老师的作用如下: 1、老师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在教学和日常接触中,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一个明确的努力方向和生活目标; 2、老师的第二个作用是教给学生具体的方法; 3、老师的第三个作用是随时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前进的道路总是曲折的,不那么平坦,总会遇到困难。尤其是当遇到的困难巨大,依靠学生自身的力量难以克服时,学生就会泄气。这时仅仅是鼓励,就显得十分空洞无力。最重要的是要帮助学生克服困难,教给他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他架设一道逾越障碍的桥梁; 4、老师的第四个作用是鞭策。只有时常提醒学生自己设立的目标,不断地鞭策,适时地鼓励,才能使学生始终保持持续高涨的学习热情,这是学生取得良好学习成绩的重要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