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处分权人和无权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概念的区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无权代理,签订无权代理合同的人就是无权代理人。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2、构成要件的区别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一、空白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 不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待定合同要怎么认定效力 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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