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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中药材的保护措施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一)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1、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2、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3、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 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二)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保护期,时间为7年。
    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第十三条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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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