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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个完整的商标是如何构成的
释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实践中商标有以下基本组成形式:(1) 单独由文字构成。(2) 单独由字母构成。(3) 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4) 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5) 组合商标可以是文字、数字、字母和图形任意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元素组合而,比较多见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6) 用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来注册商标,也就是立体商标,这是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标构成元素,新的《商标法》将商标保护客体从平面商标扩大到了立体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
    如何理解商标的构成
    商标的构成要件主要是: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最重要的要件)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说,任何区别服务或者产品来源的标识都可以申请,要成为注册商标,就应该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能力。区别,这是商标的本质。一方面,列举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声音等商标单独或者构成要素,并不都能注册商标;这些要素只有具备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能力,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要素并不是固定不变,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新的要素具备了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法律就会确认该要素,比如声音商标,以后可能还会出现单一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
    商标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商标的构成要素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的标志,以及前述要素的任意组合。且申请商标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的,必须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如何构成
    商标的构成如下: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实践中商标有以下基本组成形式:1、文字,文字是构成商标基本的要素,有的是文字加图形,有的是单个汉字。文字可以输艺术字体,也可以是各种字体的文字。2、图形,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的表现出区别性。图形可以是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抽象的图形。3、三维标志。4、颜色组合,目前只有颜色组合才可以申请商标,对于单一颜色,实践中我国还没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需求。5、声音,声音既可以是音乐片段,也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
    商标局是如何认定一项驰名商标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侵权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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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