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单位见证取样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制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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