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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空股股权转让
释义
    所谓空股股权,即通常所说的未缴付资本的股权。
    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
    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后担保如何处理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债务。
    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文件。退股协议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益而同公司签订的协议。没有退股协议书,股东不能退出公司,或者会被视为没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发生的新债务,债权人仍会向退股人主张债务;没有退股协议书,股权转让之前所产生的债务,退股人仍将会承担赔偿责任。确认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承担退股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保障退股人的权益;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担退股前公司所负债务。
    因为股权转让,不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退股,无需进行清算,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即可;单纯因为股东申请的退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
    二、入股资金要怎么退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当股东退股时,一般是不直接退还资金的。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1、股权转让。这是很多公司常采取的方式,因为这相对简单方便。
    2、减资方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一定的表决程序和议事程序,同时还要进行公告和通知债权人。
    3、公司回购方式。在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注意回购的法定情节。
    4、清算方式。这是通过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这种方法很少被使用,除非公司确实无法正常经营。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1、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效力如何?
    析:审核该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如经过同意变更,则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不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的效力。
    2、股权能否转为债权?能否由控股股东和某股东签订退股,即转为借款关系,将股权关系转为债权?
    析:不能,如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将股权转为债权关系,将导致股东可以随便退股,不利于公司内外部的稳定。
    3、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即取得股权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权,工商登记备案对章程效力的影响?
    析:前者具备发起人出资、章程、股东名册,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取得股东资格,此时工商登记备案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条件,不备案,章程无效。
    后者涉及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出资是实质条件,目前分实缴出资、认缴出资。主流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证明其是股东即可。此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登记备案的,对内有效,不能否认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的资格,登记备案仅是对抗效力。
    4、继受取得股权中,有偿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取得股权,即何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析:目前有意思主义、形式主义的不同观点。主流观点为形式主义,即登记生效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权变动,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备案,或者提供变更的章程、存在股东会决议、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等佐证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5、特别提示
    ①公司负有向受让人变更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义务。
    ②转让人负有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
    ③如发生纠纷,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如转让人未完全履行转让合同,则可以公司和转让人为被告,而仅以转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可能诉讼主体存在问题。
    ④关于公司内部事务上,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股东名册为准;外部事宜,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以工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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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6: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