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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工业园区办狗证
释义
    苏州办理狗证的条件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个人需具备常住户口、民事行为能力、合法住所、免疫证明及无特殊要求;单位需具备特殊需求、合法身份证明、养犬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免疫证明及无特殊要求。
    法律分析
    苏州办理狗证是有分个人和单位的。那么这两者都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个人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不含五县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5、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单位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
    1、市区(不含五县市)单位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2、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5、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6、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拓展延伸
    苏州工业园区宠物登记办理指南
    《苏州工业园区宠物登记办理指南》是为了帮助居民了解和顺利办理宠物登记手续而编写的指南。在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养宠物需要进行登记,以确保社区宠物管理的有序进行。本指南详细介绍了宠物登记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包括填写登记表格、提供宠物身份证明、缴纳相关费用等。此外,指南还提供了宠物登记的好处,如提供失踪宠物的寻找渠道、提供兽医服务和紧急救援等。通过遵循本指南,居民可以合法养宠物,并享受到宠物管理服务的便利和保障。请居民们按照指南的要求办理宠物登记手续,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
    结语
    合法办理苏州狗证需满足不同条件。个人需具备常住或暂住证明、民事行为能力、固定住所、免疫证明和无特殊要求。单位需因特殊需要、合法身份、养犬管理制度、设施完备、免疫证明和无特殊要求。《苏州工业园区宠物登记办理指南》提供详细流程和材料,确保社区宠物管理有序。办理狗证有益于失踪宠物寻找、兽医服务和紧急救援。请居民遵循指南,合法养宠物,维护社区和谐与安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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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