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伤者住院期间,肇事者是可以去交通管理部门提车的,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一般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是可以扣押车辆的,但是在对车辆及事故径行鉴定后,鉴定结论确定后的五日内,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肇事者领取车辆,并不会因为伤者是否住院的原因而影响,并且对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出具责任认定书,但是对提车不会有影响。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