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智障儿童的政策 |
释义 | 智障者的亲属有监护责任。政府提供监护的是智障孤儿,一般会免费提供生活保障(如安养院、福利院)。智障者成人后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如父母失去工作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力抚养,则由其兄弟姐妹负责抚养。若没有亲属可抚养,则由街道办事处接手负责。残障人士有权力接受教育和学习,相关教育机构有接收义务。在我国一二级残疾属于重度残疾。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重度残疾者家庭可获得民政救济,一个月100元,并有一些收费的减免和医疗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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