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林建房的相关法规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占用耕地(山林、水塘等)“开天窗”建房,严禁在高速公路两旁50米以内、鄱阳湖大道两旁30米以内、蓼温公路、归横线和大蓼线两旁20米以内、村道两旁5米以内新建农房,严禁在国家、省、市、镇村等各类规划范围内建房。 2、严禁未批先建。农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拆除,同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严厉处罚。严禁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禁“超高超大”建房。支持利用现有宅基地建房,支持拆旧建新,经审批符合政策的新建房屋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4、严禁“一户多宅”。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一户农民只能在户籍所在村范围内申请一处符合政策要求的宅基地和一栋符合面积要求的农房,禁止“一户多宅”和“一户多栋”。 5、严禁占用国有沙山、行洪河道建房,严禁未经批准毁坏山林和水域建房,严禁非本村户籍人员非法倒卖(转让)集体土地建房。 6、严禁其他各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违法违规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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