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有两个基本条件: 1、确实丢失了结婚证; 2、有结婚登记档案可查。 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应当先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拒绝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