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