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 |
释义 | 在通常用法中,“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合并”听起来比较“平等”,没有“大买下小”的意思。虽然说 merger、 acqisition、 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细微的差别,但就像“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样,差不多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事实上,英美律师在起草合约时,也会把这几个词并列。而美国法律或判例对这几个词的解释也比较灵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不过“合并”和“收购”在财经媒体的报道中多少还是有一些区别,尽管并不严格: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 Yot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 LeveragedByo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 (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 (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 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 一、控股合并的方式是什么 控股合并的方式: 1、购买式合并; 2、承担债务式合并; 3、抵押式合并; 4、举债式合并。 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对于企业来说股东持有内部股权的份额越多就相当于拥有对企业的整个决策权力,而如果另一个企业作为主体想要收购其股票也就可以作出决定要求其进行合并,一般合并之后就会使规模变大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多资金方面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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