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今日新修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夫妻,子女满三周岁前,每年可享受五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实际上,育儿假的天数是根据出生的孩子数量来计算的。年度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