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横穿人行道导致交通事故是谁责任 |
释义 | 如果是行人的过错,则要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 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八)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承担全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闯红灯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3]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执行“快处快赔”,以至于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此次立法中各方意见争议最大的冲红灯罚款,最终定格在五百元,但一年内三次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罚一千元;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扣驾驶证三个月。 另外,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若有下列四种情况也要被罚五百元: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一年内五次以上者每次扣证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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