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相当于总公司手脚的延长,分公司所做的民事行为,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总公司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