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改民族的手续,除了带上现有的家庭户口本之外,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到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年龄在18到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 3、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4、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更改民族,身份证重新办理需要多久: 1、身份证重新办理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每一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