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国家有关登记机关向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颁发的准予登记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个证书,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书上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全国通用。成立登记后无需再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