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开具曾用名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 变更姓名的条件具体如下: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