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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记录的曾用名如何证明
释义
    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开具曾用名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
    变更姓名的条件具体如下: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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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3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