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什么时候起实行的 |
释义 | 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历史文化意义: 1、宣传和推销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也就是在推销产地优秀的历史和文化。中国在文化和传统遗产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每个国家对中国在文化传统方面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做好中国传统名优产品的推销、宣传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就是宣传、保护中华民族优秀的、多姿多彩的传统文化。这项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拓展国际市场,带动经济发展,而且可以让这些商品带着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走向世界,提高“中国品牌”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2、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与特定社区的人文因素有着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符合地理标志保护对象的条件,因而可以寻求地理标志保护。实际上,一些保有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正在争取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地理标志资源的有力保护,但是,我国的规定仍有待完善和加强。我国学界已经有人提出用地理标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建议,指出,地理标志除了天然因素,还有人文或文化因素,如果某种民间文艺表现形式(主要是民间手工艺品)产生发展并保存于某个地区的本地居民中,那么地理标志制度就十分适合于该地区人民对自己的民间文艺相关产品的特别保护,比如“安顺蜡染”、“潍坊风筝”、“南京云锦”等等。 综上所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传统知识。 【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