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预备役军官的申请比较简单,只需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役军人,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或者到居住地以后的30(40)天内,应当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条件要求: 1、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成为一类预备役士兵。 2、原籍地有组建预备役部队和基干民兵组织的,编入预备役部队或是基干民兵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并且经过军事训练考核合格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适龄人员。 3、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地方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进行登记统计,被编入对口专业技术分队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4、己参加工作的适龄青年,每年五月份民兵整组时可以编入自己所属单位的基干民兵组织,参加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的军事训练。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适龄青年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报名,由乡(镇、街道)武装部统一编入乡(镇、街道)的基干民兵组织(包括民兵应急分队)。 三、关于应召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真正做到若有战,召必回。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