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
释义 | 一、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如下: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二三四级残疾补贴标准与申请人所在的省市有关。首先,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残疾补贴标准。现行的残疾补贴都是各省市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其次,要想知道残疾补贴标准,可以咨询当地的残联管理部门。最后,一二三四级残疾补贴标准可以参考当地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也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根据《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相关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根据《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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