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属去地方医院住院有报销吗 |
释义 | 军属去地方医院住院有报销。明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尊崇。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⑵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⑶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现役军人(仅为军人本人,不包括军人家属)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就近到地方公立医院就医,在军队医疗范围内费用可以进行报销: (1)因急性伤病需要就近急诊就医的; (2)外出期间因伤病需要就医,且附近无军队医院,经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的;伤病情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及时报批;实行派驻门诊部保障的,应由军人所在单位及时告知派驻门诊部; (3)经认定本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疗机构的; (4)患疑难危重症,经军队医院诊治会诊,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 法律依据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提高基层官兵及其家属医疗保障水平。明确驻高原、海岛等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的军人及其随队生活的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到驻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条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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