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裁定将小额诉讼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当事人不能反对,因为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是想反对,也没有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