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法院执行接待室,是对来法院申请执行的群众进行按待,解答执行基本问题的部门。接待人员接待来访的当事人,应当耐心听、详细问,准确分析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予以处理: (一)有关起诉的问题,按照立案程序办理。 (二)进行法律咨询的,可直接予以解答。但咨询涉及其他机关适用法律、政策问题或涉及审判案件实体处理问题的不予解答。 (三)申诉、申请再审的,依照复查程序办理。 (四)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到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无理缠诉的,进行思想教育,做好息诉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的,通知法警大队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