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特定速裁程序的情形 |
释义 |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包含哪些 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范围包括以下情况,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决定、裁定、调解书的,还包括一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有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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