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听证会后下一步该走什么程序 |
释义 | 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6、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8、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有哪些 1、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2、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3、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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