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离职证明中可以填写以下辞退原因: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离职证明中可以填写以下辞退原因: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