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宅基地审批流程是: 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2、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方可。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1、家庭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4、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