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烟草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税种的税率分别是: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烟草属于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 消费税:根据财税〔2015〕60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各类烟草的税率为: 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或以上/条):税率56%,另收0.003元/支,于生产环节征收; 乙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元/条):税率36%,另收0.003元/支,于生产环节征收; 商业批发:税率11%,另收0.005元/支,于批发环节征收; 雪茄:税率36%,于生产环节征收; 烟丝:税率30%,于生产环节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