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形式 |
释义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1.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2.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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