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届毕业生落户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 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4.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生源毕业生的,须在 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用人单位直接落户非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对因用人单位隐瞒情况导致非生源毕业生错失户籍申请机会的,将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五条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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