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 |
释义 | (一)备货 备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按对按质按量准备好货,同时做好报验和领证工作。凡需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出口检验申请单,并附上有关凭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参考,商检局检验货物并确认合格后发给检验证书。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向有关部门领取出口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二)催证、审证、改证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买方开证是卖方服约的前提。应根据合同规定及备货情况及时催怔。收到信用证后,应啊将用证登记,进行审查。如需要修改,将需要修改的地方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 (三)租船、订舱和装运 1、租船订舱出口货物数量较大的,办理租船手续,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整船装运的,洽订班轮成租订部分舱位运输。订舱工作程序大致是: (1)企业填写托运单,作为订舱依据; (2)舱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托运单证后,发给托运人装货单; (3)货物装船后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贷单,即大副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换取提单。 2、报关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 3、投保卖方在装船前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逐笔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据,修改时签发批单。 (四)制单结汇 出口结汇办法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无沦何种结汇办法,企业必须缮制并组合成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结汇单据送交银行.对于结汇单据,如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单据、装箱单、重量单、检验证书等,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洁、清晰。 一、出口合同货物的法律要求 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货物应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销性(或称适销品质)。这是法律所要求卖方承担的默示条件。 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的待定用途。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担保责任。当买方事先使卖方知道购买货物的特定用途时,卖方如不能保证所交货物适合于该特定用途,应于订约前通知买方。如果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货物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质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数以万计的商品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标准和技术标准,比如,法国禁止果汁内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规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过1.6%等。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来作规定,卖方也必须保证货物达到标准。否则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二、出口合同货物的合同要求 合同货物描述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买卖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只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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