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人的危害行为;二是自然灾害;三是动物的袭击;四是人的生理疾患.(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