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汕头防疫最新规章? |
释义 |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范肉类市场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级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畜牧、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拟订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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