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原则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