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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明区积分计算手续
释义
    文化程度:高中(中专、中职)20分、大专30分、本科以上50分;职业技能:初级技工20分、中级技工40分、高级技工50分、技师60分、高级技师80分;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工作的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每满1年积8分,最高80分;国家发明专利50分;实用新型专利40分等。
    一、办理公证的费用
    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证明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2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音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品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上海居住证积分打分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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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