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到所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市直和临港区所属单位的工伤职工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科申请。 2、工伤职工接到鉴定查体通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身体检查必需的费用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查体。工伤职工到达鉴定现场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原件,经核实无误后,工伤职工领取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后进入会场等候区等待查体。 3、鉴定查体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现场体征检查,并记录伤情描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查体结果,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形成鉴定结论。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鉴定申请人和工伤经办机构存档各一份。 5、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双方如无异议,可持鉴定结论等相关资料到所属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依据鉴定结论分别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威海工伤鉴定结果多久内出具?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延长30日。能力鉴定机构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