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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预防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
释义
    1、适当规范信息公开申请环节。大量、反复申请信息公开行为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条例》在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和接收环节,程序设置过于简略。综合考虑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广大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为信息公开申请设置一项必要的条件,即“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对信息的文号、内容、形成时间、存在状态等识别性要素作必要描述,行政机关认为描述不清晰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相关信息,申请人拒绝补充、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提交的信息不充分的,视为撤回申请”。
    2、在信息公开处理程序末端为非正常申请设置出口。建议增加规定:“申请人一次性提起x件以上申请,或者半年内连续提起X件以上申请的,行政机关超过xx日未作处理,视为已做出不予公开决定”.具体数量以及期限,需要相关部门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加以确定,并与信息公开最长办理期限相衔接。
    3、由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的授权,联合发布《信息公开收费办法》,对信息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费用减免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可参考其他国家有效做法和行政机关的现实需求,对多次、反复申请行为按照累进费率进行收费,单个申请人申请公开越多,超出正常需求部分的收费标准越高。此外还可以规定,对收费金额可能达到一定数额的,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预先缴费。
    一、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大量、反复申请信息公开行为大范围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申请人方面的因素,也有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善的因素,还有行政机关方面的因素。从申请人的层面看,部分申请人多次、大量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动因大体可归为三类。
    1、把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其他利益诉求的手段。一些当事人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利益诉求,通过诉讼、复议乃至信访等常规途径得不到满足后,选择通过大量提起信息公开的方式给有关部门施压,希望行政机关在不堪重负或不胜其烦之后满足其具体要求。
    2、把信息公开作为向政府表达个人情绪甚至政治立场的途径。实践中,一些因种种原因对政府持不同看法的人,通过大量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一方面是为了给政府增加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期望以此找到行政行为中的漏洞。这类申请人与第一类不同,他们没有自身的具体利益诉求。
    3、把信息公开作为推进完善公共政策、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这类申请人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希望对一些公共政策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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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2: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