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 |
释义 | 情况一: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应当转入破产程序(清算组的义务)。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不必转入破产程序: 1、清算组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后经全体债权人确认; 2、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3、人民法院依清算组的申请,对债务清偿方案予以认可。 情况二: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建议: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存在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可追回财产的情形时,为保护债权人,应转入破产程序;但如果不存在可追回财产的情形,公司转为破产程序无法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时,清算组应秉承效率原则,向债权人征询是否同意和解,向其说明继续破产程序并不能提高清偿率,反而随着清算周期的延长,将会产生更多的通知、公告、交通、邮寄等不必要的费用,要尽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一、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如何衔接? 清算组成员可能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管理人多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若案件涉及国有企业、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复杂的,则还可以选任国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人员加入管理人。因此,清算组和管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通常当清算组成员是由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组成时,因其对公司情况都已有充分了解,除非有利害关系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法院可继续任命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疑难复杂案件可视情况纳入新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清算组成员中有公司人员的,选任管理人时应将其剔除。 二、清算材料和工作如何衔接? 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如果清算组实施的某些行为是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例如:个别清偿、低价或无偿转让、增设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管理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并追回财产。 以下清算事项,虽未违反破产法,但因内容不同,需要重新进行: 1、制定管理人工作方案; 2、印章重刻:强清程序中刻制的为清算组印章(XX公司清算组公章、财务章、清算组负责人人名章),转入破产程序后应刻制管理人印章(XX公司管理人公章、财务章、管理人负责人人名章)。 3、重新通知、公告债权人并接受申报: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由法院完成,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再次申报;对于强制清算中已申报的债权是否需重新向管理人申报,实践中法院有不同处理方式,有的法院认为需要重新申报,有的法院认为无需重复申报。作者认为,若程序无瑕疵则无需重新申报; 4、开立管理人账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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