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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保综合医疗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释义
    (1)保障范围广。综合医疗保险对各种住院和门诊费用都提供了广泛的保障,其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住院床位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诊疗费。此外,综合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对门诊医疗费用,某些康复治疗的费用,如假肢、人工关节和轮椅及救护车费用等的补偿。对上述医疗费用项目,综合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相对较高,甚至只有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给付限额,这与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同的。综合医疗的除外责任也比基本医疗保险要少得多。
    (2)保费高。由于保障范围宽泛,综合医疗保险的保费比普通医疗保险高。
    (3)风险共担。综合医疗保险合同中都会确定一个比较低的免赔额,并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费用的分担比例,实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的做法,以期实现对费用的控制,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4)补充作用。综合医疗保险从形式上看,主要有综合型大病高额医疗保险、与普通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型大病高额医疗保险两种;从内容上看,有些综合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含有预防保健服务的费用。可见,综合医疗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为那些没有社保的个人或团体提供较为充分的医疗保障,因此,该类产品一般不存在医疗服务费用的单项限额,只有一个总的赔付限额。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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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