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的格式问题 |
释义 | 行纪合同应当认定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行纪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是否是不要式的 行纪合同是不要式的。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在不要式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行纪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的范围之列。 国际贸易合同适合要式还是不要式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等,都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我国现行《民法典》也规定了,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因此,若无法律或者其他的行政法规规定,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适合要式是否还是不要式合同 法律咨询解答 国际贸易合同适合要式合同,即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更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国际贸易合同适合要式是否还是不要式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适合要式合同,即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更能保障双方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能非要式订立合同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关于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原则上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订立的合同,同样有效,但是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时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李君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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