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职职工可以做股东吗? |
释义 | 这个要分情况,国企员工并且是公务编制那就不允许经商。另一种是国企员工没有公务员编制,在法律层面上是允许经商的,但是通常各个公司都会在合同上注明在职期间不允许公司业务范围之外的商业营利性活动。 1、如果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别的公司担任股东是没有限制的,但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就会受到《公司法》及原公司章程的限制,不得自营同类业务。如果是公司普通员工但与公司签订有竟业禁止协议的,不仅在位期间不得作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辞职后的规定时间内也不允许,当然只是作为股东则不受限制。 一、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一)身份限制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其自身名义所实施的行为,且该行为非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那么该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应由其个人承担。 一般来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以该企业的名义,代表该企业作出的行为,方由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事务限制 本文所述企业的“重大事务”包括将企业资金出借给他人、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对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重大事务”方面进行限制,主要依法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从而实现该目的。对此,公司法亦存在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将企业资金出借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关联交易限制 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或经理担任,而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其他限制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而除前述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不得有包含以下行为在内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隐名股东登记为显名股东需要经过其它股东同意吗 在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下,隐名股东显名应经其他股东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在强调资合性的同时更注重的是其人合性。隐名股东的显名,一定程度上是新股东的加入,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此时,不能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成为公司显名股东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如果其他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但在合理期限内不表示异议的,应视为确认;若隐名股东事实上行使股东权利而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也视为确认。 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的主体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禁止经商的规定等。笔者认为,对于这一条件应当采取适当宽容的态度:如果公司设立之初不允许该主体投资,而事后该主体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不再禁止,在具备显名的其他条件,而公司和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反对的情况下,应支持隐名股东的显名诉请。 隐名股东基于享有股东权利的目的对公司实际投资,且该投资得到公司的确认。实缴出资相当大程度上表达了隐名股东的投资意愿,在隐名股东主张显名的情况下,应将是否实际出资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对隐名股东出资应从严把握,出资瑕疵的隐名股东在是否能够显名、显名的股权份额上都应受到影响。当然,对出资的考量不能要求隐名股东实缴全部出资,在现行公司法实行授权资本制的情况下,只要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实缴出资的期限,隐名股东的显名都不应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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