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巴黎和约,亦称《五国和约》,于1947年在巴黎签订。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希腊、荷兰、波兰、乌克兰、南斯拉夫、印度、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巴西、埃塞俄比亚对意、罗、保、匈、芬五国的战后处置作了规定。由于这五国与德、日有本质区别,因此与它们单独媾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