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
释义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证交易谈判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诸如不隐瞒瑕疵和协作、照顾、无欺义务和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时的救济等。
    缔约过失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类型:
    1、恶意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
    2、欺诈谛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能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出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
    4、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的数额,一般认为,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劳动收入。
    综上所述,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双方合作关系因一方违背其依据所产生的义务,导致损失另一方信赖利益,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其中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从而形成的一种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5 17: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