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问题(一般不受选择时点的影响) |
释义 |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8月15日,皇姑区政府作出皇政征字(2011)第(008)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辽宁省地震局地块(新乐地区)实施房屋征收,郑丽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凤凰山路7号573室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日,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征收地块的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时点为2011年8月15日。8月16日该评估公司将《省地震局地块(新乐地区)住宅房屋征收估价结果公示说明》及《省地震局地块(新乐地区)分户征收估价结果公示表》在被征收户单元门口予以张贴。因与郑丽未就补偿安置事项达成协议,皇姑区政府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皇征补字(2012)第(0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41号征收补偿决定),对郑丽的房屋货币补偿529508.4元。郑丽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41号征收补偿决定。另查,2011年12月21日郑丽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皇姑区政府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皇政征字(2011)第(008)号《房屋征收决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沈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驳回郑丽的诉讼请求。郑丽等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问题 二、关于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问题 三、关于评估结果的公正性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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