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致。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不在于其来源,而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单方的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总额,都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其是由个人存缴还是由单位存缴。因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离婚并不是法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由。但并非暂时无法提取,就不能分割。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再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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