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财产保全后分配的方式:如果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则优先分配有担保的债权,再按法院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普通债权;如果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金钱给付内容的,且各债权人均无优先受偿权的,也是按照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受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