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 征地面积165.201亩,其中:水田163.47亩、水塘水库1.092亩、其它土地0.639亩。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其中:住宅房屋500㎡、非住宅房屋0㎡),涉及人数8人(其中:农业人口7人、非农业人口0人、半边户人口1人和独生子女证1个)。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将黄兴镇及安沙镇部分区域纳入货币安置区范围的批复》(长政函〔2012〕154号)以及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14246171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689574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868957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帐户)、青苗补偿费2924507元、个人房屋及设施补偿费1562480元、集体设施补偿费1069610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阅。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将黄兴镇及安沙镇部分区域纳入货币安置区范围的批复》(长政函〔2012〕154号)实行货币安置;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1月1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1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局拆迁中心,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本局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